银行理财销售新规出台 未经许可不得代销,银行新规出台(新年起一批新规将实施)

征求意见稿发布5个月后,理财销售新规今日正式落地。

5月27日,银保监会官网公布《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已于2022年11月19日经中国银保监会2022年第14次委务会议通过,自2022年6月27日起施行。

《办法》划定两大类销售渠道,提出现阶段允许银行理财子公司和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代理销售机构。同时明确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许可,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不得直接或变相代理销售理财产品。这意味着互联网平台不得代销银行理财产品。

截止目前微信、支付宝、度小满、京东金融等多个头部互联网平台已下架银行理财产品。

据了解2022年12月25日至2022年1月29日,银保监会就《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反馈意见来看,各方对《办法》总体支持。银保监会就各方反馈意见逐条予以认真研究,进一步完善了《办法》。

《办法》充分吸收采纳科学合理的建议,主要包括:

一是进一步明确适用机构范围。《办法》名称从原来的《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修改为《理财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并明确理财公司包括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和银保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理财公司,从而将外方控股的合资理财公司纳入适用机构范围。同时,结合现阶段银行理财业务实际,《办法》明确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理财产品的销售业务活动参照执行,有助于维护监管标准一致性。

二是进一步完善禁止性规定。禁止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防止变相宣传预期收益率,更好促进产品净值化转型,推进打破刚兑预期。

三是设置《办法》实施过渡期。为机构做好业务制度、系统建设、信息登记和披露等准备工作预留时间。此外,还对部分文字表述进行了调整完善。

另外《办法》列举了18项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及其销售人员从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活动的禁止行为,包括:

1、误导投资者购买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理财产品;

2、虚假宣传、片面或者不当宣传,夸大过往业绩,预测理财产品的投资业绩;

3、使用未说明选择原因、测算依据或计算方法的业绩比较基准,单独或突出使用绝对数值、区间数值展示业绩比较基准;

4、将销售的理财产品与存款或其他产品进行混同;

5、在理财产品销售过程中强制捆绑、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

6、提供抽奖、回扣、馈赠实物、代金权益及金融产品等销售理财产品;

7、违背投资者利益优先原则,为谋取机构或人员的利益,诱导投资者进行短期、频繁购买和赎回操作;

8、由销售人员违规代替投资者签署销售业务相关文件,或者代替投资者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理财产品购买等操作,代替投资者持有或安排他人代替投资者持有本机构销售的理财产品;

9、为理财产品提供直接或间接、显性或隐性担保,包括部分或全部承诺本金或收益保障;

10、利用或者承诺利用理财产品和理财产品销售业务进行利益输送或利益交换;

11、给予、收取或索要理财产品销售合作协议约定以外的利益;

12、恶意诋毁、贬低其他理财产品销售机构或者其他理财产品;

13、截留、挪用理财产品销售结算资金;

14、违法违规提供理财产品投资者相关信息;

15、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范围开展销售业务,私自推介、销售未经本机构审批的理财产品,通过营业网点或电子渠道提供未经本机构审批的理财产品销售相关文件和资料;

16、未按规定或者协议约定的时间发行理财产品,或者擅自变更理财产品的发行日期;

17、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信息登记系统对理财产品进行登记并获得登记编码前,办理理财产品销售业务,发布理财产品宣传推介材料;

18、银保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以下为《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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